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滁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9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集团客户未纳入统一授信且授信集中度超比例、信贷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形成损失,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滁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和罚款人民币50万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时任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业务管理部经理曹晨笑,因集团客户未纳入统一授信且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时任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台支行行长李昊、时任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行长王军,因信贷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形成损失,分别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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