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日前,安徽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6月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工作日不低于15元。
根据规定,高温津贴发放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其支付高温津贴。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对用人单位未执行高温津贴政策的,劳动者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