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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拒交房?合肥一开发商“捆绑收费”赔13万余元

2022-03-10 15:52:37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王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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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正言 记者 王玮伟)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3月10日,合肥中院发布2021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网购、商品房交付、进口商品等方方面面。快来看看,你有过类似的遭遇吗?

案例一:顾客足浴店拔罐烧伤,店主担责赔偿

【案情简介】顾客邓某某在王某某经营的足浴店按摩时,因该店技师操作不慎,导致邓某某在拔火罐时被酒精烧伤,经鉴定,邓某某因多个部位烧伤,现遗有体表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4%以上未达10%,评定为十级伤残。邓某某因此向王某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邓某某在接受足浴店服务时,因技师操作不当导致其受伤,足浴店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足浴店系王某某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且该足浴店在诉讼过程中已注销,故由王某某赔偿邓某某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消费者在接受店家拔火罐服务的过程中,因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服务,造成皮肤烧伤,产生了损害后果。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处理结果再次提醒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提供服务消费与提供实物产品有所不同,需要定期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强安全意识,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规范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获得良好的商业声誉,形成品牌竞争优势。

案例二: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案情简介】李某通过淘宝网购买由朱某出售的某品牌手机一部,收到商品后李某对该手机进行了激活。后李某因对手机不满意,要求朱某为其办理七天无理由退货。该产品的宣传首页保障一行中有“付款后15天内发货,7天无理由”的表述,同时在退换货须知栏框中载明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激活手机无产品质量问题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请您确认需求后再联网激活使用”。

朱某以手机被激活后已不在其承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为由,拒绝了李某退货退款的要求,李某将双方争议报请淘宝网客服处理,淘宝网亦未能支持其退货要求。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退还手机款1000元,并负担其维权费用120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已履行了退换货提醒义务,李某在没有完全了解退换货须知的情况下贸然激活涉案手机,且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其要求退货不应被支持。淘宝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并通过实名注册卖家实名认证等方式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并为买家提供售后退款、退货等维权方式,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并采取了必要措施,依照相关规定,淘宝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在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目前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但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案涉手机就属于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能简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诸如此类的还有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此类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退换货说明,如果需要退货,应按照退货要求保持商品完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不交物业费拒交房?合肥一开发商“捆绑收费”赔13万余元

【案情简介】2016年8月30日,合肥某房产公司向蔡某出售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蔡某依约向该公司交付了房屋价款。2018年12月,合肥某房产公司通知蔡某收房,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该公司告知蔡某需先缴纳物业费才能交房,蔡某拒绝预交物业费,该公司遂拒绝向蔡某交付案涉房屋。

后经多次协商,直到2020年5月20日,案涉房屋才交付给蔡某。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合肥某房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向合肥某房产公司交纳了全部房款,已经履行了其全部合同义务,该公司应当如约按期向蔡某交付案涉房产。缴纳物业费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怠于向蔡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最终法院判决合肥某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蔡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典型意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以收取物业费为前提办理交房手续,成为很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惯例”。但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此时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标准、物业服务是否完善尚不确定,开发商不应以业主拒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这种捆绑收费行为实际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法院对交房时捆绑收取物业费的否定,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地捍卫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例四:泰国木地板冒充匈牙利木地板,商家构成欺诈判赔38万余元

【案情简介】夏某向安徽某建材公司订购木地板,该公司以《安徽某建材公司销售单》、《地板安装送货单》的形式向夏某承诺其所购买的木地板品牌是匈牙利艾得赫兹、启运国是匈牙利、加工工厂是艾得赫兹工厂。因商品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中文标识等商品信息,夏某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安徽某建材公司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一份报关单,经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市虹口区浦江海关核实,证实该商品贸易国别和启运国为泰国,装货港为曼谷,原产地为泰国,涉及货物的产地信息与安徽某建材公司提供的报关单附件存在不符。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木地板销售合同,安徽某建材公司返还预付款102400元,赔偿损失128万元。安徽某建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价格表、销售单、地板安装送货单系双方达成、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属于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所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安徽某建材公司未如实告知夏某所购木地板的原产国和启运国是泰国,而是以主材价格表、送货单的书面形式向夏某承诺所购买的木地板系匈牙利进口,在接受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还提供了虚假的报关单,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合同,安徽某建材公司退还预付款102400元,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384000元。

【典型意义】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很多进口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个别不诚信商家在进口产品上做起文章,以普通进口产品冒充名牌进口产品进行销售,欺诈消费者,赚取不当利益。本案通过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判决结果,惩治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敦促其诚信经营,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知名品牌、知名商品原产地的保护。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商品时要提高鉴别能力,注意查看商品检验合格标志、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原产地证书等相关材料,提高维权意识,防范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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