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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完成修订

2020-01-20 09:44:00 来源:星报传媒   编辑:吴巧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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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完成修订

购房定金首付款需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星报讯(记者 唐朝)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修改后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正式出台,并于1月10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细则》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效预防问题楼盘,降低烂尾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细则》的监管范围包含合肥市区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监管期限自房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合格证明》时止。

《细则》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在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房企登录监管系统后,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后,需持《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细则》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应当将定金等预定款及购房首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其中,首付款需凭网签系统打印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缴存,采用POS机缴存的必须使用资金监管专用POS机。

此外,当监管账户留存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0%以后,房企方可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房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拨付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主体结构封顶,可拨付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单体全部完工,完成水、电、门窗、外墙工程,可拨付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5%;综合配套完成,可拨付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特殊情况下,余额可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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