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8月25日,正值传统节日“七夕节”,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男方因青光眼致盲,女方不堪重负起诉离婚的纠纷,女方自愿给付男方经济扶助费60000元,当场付清。
家住寿县同乡同村的85后青年,鲁某与妻子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谁知婚后鲁某在工作期间突发青光眼疾,历经两次手术得以保留下眼球,但双目视力失明。失去劳动能力的鲁某生活还需要妻子周某照料,两人的日子顿时陷入困境。从靠亲友接济度日到经营小吃店亏损,一连串的打击更是让两个年青人失去对生活,争吵不断。没有孩子牵绊的周某终于在2017年10月的一次争吵之后离家出走,随后又诉至法院要求与鲁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周某也并未回心转意,继续单独在外生活,不再过问鲁某。
2020年8月,周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定于周二的开庭日正巧是七夕,鲁某在父亲的陪伴下到庭,陈述周某长期不管不问、去意已决,自己成为盲人确实也给不了周某幸福,已经心灰意冷同意离婚,只要求周某对未来的生活予以帮助。
承办法官庭前特意对双方安排了背对背调解,告知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抛下失明的鲁某,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鲁某婚后致盲无生活来源,属于离婚后生活困难情形,于法于理周某都应当帮助。多番劝说后,周某答应尽最大力量帮助鲁某开始新的生活。鲁某也体谅到周某现在的不易,接受了调解离婚方案。历经三年,两人放下心结、互道珍重、和平分手。
法官说法:古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今,当夫妻一方遭遇重大危机,共同生活难以继续,另一方想要结束婚姻,情理欠佳但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对于被弃的一方来说,在法律上能获得什么样的保护呢?
夫妻扶养义务规定在《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基于婚姻关系的“扶养费”,是特定亲属之间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一方是否确实需要扶养,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年老、患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二是审查另一方是否具有扶养能力,主要指有相应经济能力应当给对方一定的辅助。
刘芳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 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