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徐佳 记者 雷强)刘某系淮南市潘集区某国营商场的正式员工,1997年,刘某为了弥补做煤炭生意的亏空,利用自己收银员的职业便利,携带该商场的营业款及两张票据的营业款共计183650.41元潜逃。6月29日,淮南 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贪污案,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淮南市百货公司某商场系淮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下属单位,在1997年至1998年刘某贪污案发期间系国有企业;刘某是该商场原正式职工,担任收银员工作。1997年下半年,刘某携带该商场营业款共计183650.41元潜逃至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落户。在逃期间化名为刘某飞。潜逃期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7年8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便衣侦查队与该局情报 部门的合作研判及走访调查,确定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江林村村民刘某飞系逃犯刘某,于当日下午16时许在一营业网点 内将其抓获,临时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淮南市百货公司某商场于1997年12月30日报案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称1997年12月30日在公安人员的监视下 砸开刘某的办公室和放钱的保险柜,发现其收的26、27、28三天的营业款18.3万余元全部失踪。时任商场经理的李某证实,整个商场所有的批发零售收上来的钱都要交给刘某,然后刘某把钱存到银行,再把批发及零售的单据,以及银行单 据一起交到商场财务。按照规定,每天营业款下班之前都要结清,第二天早上交到银行后交给商场会计,因为1997年12 月26日是星期五,刘某便携带商场26、27、28日3天的营业款潜逃。商场还出具了1997年12月26、27、28三天的收款票据 ,及一张24号,一张25号的票据,共223张,票据总金额为183650.41元。每张票据均有刘某的签字。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贪污1997年12月26至28日三天的营业款共计183700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向法庭陈述,潜逃的这二十多年,自己也没有度过一天安稳的日子,也一直等待被审判的这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