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地市 > 合肥 > 正文

合肥经开区发布2018年度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2019-01-23 16:00:17 来源:   编辑:沈娟娟   
凡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于市场星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或者掌中安徽”,违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8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93起,记者从中筛选出部分典型案例,并加以评析。

1.《入职审批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日,商某入职某智能有限公司从事出纳会计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商某填写并经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审批的《入职审批表》载明:入职时间为3月1日,职务工种为出纳,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社保。2018年9月5日,商某主动辞职。劳动期间,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均按《入职审批表》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向商某支付工资。商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000元。

【裁决结果】驳回商某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劳动合同本质上仍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亦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合同成立。双方填写审批的《入职审批表》中,已经对入职时间、劳动岗位、试用期限、转正待遇及参加社保等作了明确约定,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应有的基本条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均按此内容实际享有和履行了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因此该《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一种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故商某诉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2.快递小哥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与该外卖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合肥某公司为美团外卖区域加盟商,承接了合肥某地区美团外卖配送服务。2018年3月,朱某与合肥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书》,约定朱某在合肥经开区等地做配送服务,工资为底薪1500元加提成,每月18日至25日发放。劳务合同约定了公司为朱某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工具,朱某须按公司要求佩戴必要劳动保护用品,另约定了关于旷工等情形如何处罚,合同附件规定了处罚制度和规章制度。公司有统一的工作时间,从上午九点到晚上九点。朱某前往合肥某公司工作,从事美团外卖线下在合肥经开区、庐阳区等各区的配送业务,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朱某接受公司的指派进行外卖配送工作,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公司安排,并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支付工资报酬,朱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请求合肥经开区劳动仲裁委确认朱某与合肥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朱某与合肥某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评析】合肥美团外卖配送业务系合肥某公司承接。合肥某公司向朱某发放了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服装和员工手册,并提供了电动车用于外卖派送。朱某在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下利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朱某进行考核,按月发放工资,存在统一的上下班时间。朱某与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书》,但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劳动合同。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朱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仲裁委认为,双方实际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3.投递员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申请人余某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安徽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处任职,在该公司某网点担任投递员,负责该地区的邮件收发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辩称其遭被申请人开除,于2017年12月28日离职。因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所以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裁决安徽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为余某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安徽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余某某系被申请人设在某经营点的实际承包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承包关系的存在。而申请人余某某是通过招聘广告前去应聘,入职后每月工资数额固定且由被申请人安徽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徐某某每月转账发放,虽然申请人余某某上班时间不固定,但基本符合邮件快递业的行业特征,因此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故基于劳动法上的请求诸如补办社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均应当获得支持。

4.保洁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保洁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协议?

【案情简介】周某于2017年1月入职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派往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接的某小区物业处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月,因劳动合同到期,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未支付2017年11月、12月劳动报酬且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周某以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2017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补缴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的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之间是服务外包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辨别:一是管理主体是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是否接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这也是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核心区别,如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管理,或其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该员工,则将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二是结算方式按人数、工作时间结算还是按工作量整体结算,如按人数、工作时间结算,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若按完成工作的“工作量”来整体结算,则将被认定为服务外包。本案中,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某项目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周某在工作期间由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符合服务外包的核心特征,故应认定为服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应由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5.销售员能主张加班费吗?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汪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挖掘机销售员工作。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资3000元,生活补贴400元,销售提成根据业绩另行计算发放。汪某负责一定区域内销售业务,作息时间不固定,公司不对其考勤管理。2018年6月30日,汪某因故离职。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费33315元。

【裁决结果】驳回汪某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对下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二)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本案汪某因从事销售员岗位,作息时间难以确定,公司亦不对其考勤管理,通常来说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汪某的休息权利没有因此受到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应不予支付加班费。

6.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计算在内?

【案情简介】2010年7月1日,周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派遣至某行政单位担任工勤岗位。2013年7月1日,为规范用工管理,某行政单位协调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和劳务派遣单位,于同日和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并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周某继续在某行政单位工作,工作岗位、场所、待遇未变更。2018年7月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用工单位减员为由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周某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全部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某人力资源公司应以周某全部工作年限8年支付周某经济补偿。

【法律评析】周某劳动工作年限共8年,其中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接受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3年,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接受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周某在8年内工作岗位、场所、待遇未变更,只是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但这一变更系实际用工单位政策变化导致,并非周某原因造成的。故在确定经济补偿时应以全部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7.劳动者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离职时又主张补办社保能否支持?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6年8月2日应聘至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至2018年8月30日,入职时王某签订了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约定保安公司不给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在每月发放王某工资时发放社会保险费500元。2018年9月16日,王某诉至区仲裁委,要求补办2016年8月份至2018年8月份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 保安公司为王某补缴2016年8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

【法律评析】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立法宗旨上看,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应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险费替代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等。虽然王某每月领取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不能免除保安公司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8.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胡某系某药品销售企业员工,被安排至某药品销售门店工作,入职后双方即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在试用期间,胡某与该药店其它人员发生矛盾,被申请人后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辞退通知。但申请人对该辞退通知不服,仍坚持每日到该药店打卡,被申请人多次劝离未果,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也未得到妥善解决。申请人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违法辞退至今的工资待遇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裁决结果】支持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法律评析】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首先,该药品销售企业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胡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该药品销售企业应提供胡某严重违纪的有效证据。本案中,该药品销售企业仅提供药店其他员工的证言,上述证人证言效力有限,相关证人未到庭接受询问,该药品销售企业也未能提供相关规章制度,故该药品销售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故仲裁委依法确认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胡某现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药品销售企业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已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证据,故仲裁委依法裁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三,胡某自2018年8月17日之后每日到药店打卡,但该药店并未向其提供工作条件及指派工作任务,且该药店负责人多次阻止胡某继续到该药店,故胡某自2018年8月17日之后仍每日坚持到单位的行为只是其单方行为,不应视为继续上班,此外,如确认胡某自2018年8月17日之后仍继续上班的事实,与前述确认该药品销售企业于2018年8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相悖,存在明显的法律逻辑混乱。第四,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文件规定,该药品销售企业应支付胡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即2018年8月17日至今的工资待遇,该工资待遇应为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待遇,胡某同时主张的奖金等需要由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后计发的货币性收入不应包含在内。

    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占绝大多数。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一般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但对于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且存在法律适用等问题。

9.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底李某向某制造有限公司讨要2018年1月份工资1600元时,被告知车间出现批量质量问题,工资不予发放。在此期间,李某多次找某制造有限公司领导反应工资事宜。某制造有限公司答复:2018年1月15日,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该部分货是2018年1月3日生产,此期间李某是加工车间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问题负有责任。之后,公司开会做出处罚,要求李某支付处罚款2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裁决结果】仲裁委认为,《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某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 《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3设备安全第2点载明“明知设备有故障而进行操作的,罚款50-200元,屡犯或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200-500元并赔偿损失”。因某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李某的过错而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提出的罚款主张,裁决应当按照李某的主张,由该公司支付其拖欠的1月份工资1600元。

【法律评析】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赔偿责任认定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按照什么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一个问题,一般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1)用人单位遭受损害的事实;(2)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害是否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交上述两个因素的证据,可以通过举证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注重界定“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具体情形,特别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上述案件中,某制造公司的确举证了奖惩制度,该奖惩制度也向劳动者公示学习,但公司无法举证李某存在“明知设备有故障而进行操作的”故意,也不能证明系李某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而仅以李某是加工车间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问题负有责任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是实际经营人,劳动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经营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应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亦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实践中在确定赔偿比例问题时,一般要综合考虑行业的特殊性,分摊经营风险的公平性,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

10.员工提供虚假病假条,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交公司驾驶员,2017年11月1日,张某向单位提交某医院的《职工伤病娩休假证明书》,休病假15天,单位按照审批流程同意。2017年11月13日,张某又向单位提交某医院的《职工伤病娩休假证明书》,该休假证明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单位心存疑虑,张某请假时间与休假证明的落款时间不符合常理,遂向其强调了公司的请病假流程及需要提交的病假材料。张某依然未去单位提供劳动,继续向单位提交某医院的《职工伤病娩休假证明书》,一直休假至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17日,单位以张某提供虚假病历,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按照旷工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以某公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赔偿金45612.6元。

庭审中查明,张某的请病假一事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单位通过去某医院核实,张某在2017年11月1日-12月26日期间,在该医院无任何挂号记录,其既非门诊病人也非住院病人,但休假证明却加盖了该院住院部的公章;2、为张某出具病休假证明的两名主治医师,其执业范围与病休证明上加盖的科室印章均不相符;3、张某提供的4份《职工伤病娩休假证明书》虽然是不同的医生出具,但编号却是连号;4、张某2017年11月13日请病假,而提供给单位的病假条落款日期却为2017年11月15日,请假时间与休假证明的落款时间有悖常理。

【裁决结果】仲裁委依法确认某公交公司解除合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员工找亲戚朋友开人情假条,然后开始泡病假,任何单位都不想留一个没有诚信的员工,但往往又束手无策。本案中,张某提供的病假条属典型的人情假条,单位通过到医院核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后仲裁委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劳动者最基本的勤勉义务,在客观上构成旷工,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碰到泡病假的员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呢?首先,核实病假真假,固定证据。如果发现有问题的病假条,及时与医院取得联系,一般医院都有专门的科室负责协调处理此事。现在到医院看病都要先办一张就诊卡,员工是否去看病,到医院很好核实,同时,医生所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与其执业资格对应,比如,骨科医生不能开普外科的疾病诊断证明,一般医院都会把执业医生的照片和执业范围挂在公示栏里。其次,完善病假制度,有据可依。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规定请病假要提供挂号单据、诊断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复印件、检查诊断报告、医药费发票、休假证明等,按照规定的流程请病假。如果员工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要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明确规定对于员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单位有权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单位的制度中不能强制规定员工必须提供几级医院(比如三甲、县级以上等)的病假条才可以,这样既剥夺了员工选择医院看病的权利,也和我国目前的医疗分诊制度相悖,只要员工提供的病假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单位就应当认可。

 

黄寿余 市场星报 安徽财经网记者 沈娟娟

分享到:

安徽财经网手机版

市场星报公众微信

市场星报微博

掌中安徽APP下载

栏目新闻
2021-04-21 09:48:46 美众议院前议长金里奇:美国文明陷入前
美众议院前议长金里奇:美国文明陷入前所未有危机
美国《华盛顿时报》网站4月14日发表题为《美国文明的危机》的文章,作者为美国众议院前议长纽特·金里奇,文章称,我...[详细]
2021-04-21 09:47:35 风华正茂!活色生香!8张图看粤港澳大
风华正茂!活色生香!8张图看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有多强
风起湾区,十一城市竞扬帆华实相称,支柱产业夯基底正当此时,新兴产业创新颜茂实英声,创新研发秀肌肉活力湾区,上...[详细]
2021-04-21 09:52:04 五一假期机票预订火热
五一假期机票预订火热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 ahcaijing com)讯(马洁 记者 祝亮)作为春节后的首个小长假,五一假期点燃了旅客们的出...[详细]
2021-04-21 09:48:54 安徽赛艇 全国冠军赛收获两冠
安徽赛艇 全国冠军赛收获两冠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 ahcaijing com)讯 (记者 江锐)2021年全国赛艇春季冠军赛暨第十四届全运会资格赛(东京...[详细]
2021-04-20 17:01:05 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南艳分校花样开展古
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南艳分校花样开展古诗诵读活动
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为了传承经典,以诗文浸润童心,合肥市建平实验小学南艳分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阅读活动。从课后...[详细]
2021-04-20 16:37:08 “童心向党生,非遗始传承” 合肥
“童心向党生,非遗始传承”   合肥市庆平希望学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引导广大少年儿童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新人,合肥市庆平希望学校于4月15日下午在...[详细]
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