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官方网站
全国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
www.ahcaijing.com
您的位置: 首页 > 地市 > 宣城 > 正文

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026-10-27 14:11:53 来源:市场星报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苏燕 曹开发)近日,宁国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法对事故发生事实、责任认定、财产损失具体数额进行审查,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4年6月22日,某物流公司名下重型厢式货车与尚某驾驶的车辆在宁国市发生交通事故。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货车承运的某设备公司货物受损,后某物流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赔付货物损失153057元。因与尚某及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承担货物损失76528.5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其直至当年7月1日才接到报案,报案时案涉受损货物已搬离事故现场,且物流公司未通知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开展定损工作。现某物流公司仅提供其与某设备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主张财产损失,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物流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事故发生当日,某物流公司名下案涉货车承运了某设备公司的冷风机及配件。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未积极通知保险公司对受损货物查勘定损,并于7月10日,在未告知尚某与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自行与设备公司协商,以买卖合同形式,按货物原价153057元受让受损冷风机及配件,以抵扣设备公司2024年8月至9月间应付运费的方式完成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物流公司主张货物损失金额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案涉货物为冷风机及配件,不属于生鲜等需要紧急处置的物品,不存在必须仓促处理的客观紧迫性。物流公司作为受损货物相关权利人,本可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定损,但其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货物真实损失程度,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参与权利,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物流公司与设备公司存在长期运输业务往来,其自愿按货物全额价款进行赔付,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保险公司并非该协议当事人,该赔偿约定对保险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物流公司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视频、受损产品现状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案涉货物的确存在受损情况。综和全案事实,法院酌定案涉货物损失为76528.5元(153057元×50%),该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赔偿38264.25元(76528.5元×50%)。目前该案已生效。

凡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于市场星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或者掌中安徽”,违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热线电话:0551-62620110
举报电话:0551-64376913
举报邮箱:3598612204@qq.com
分享到:

安徽财经网手机版

市场星报公众微信

市场星报微博

掌中安徽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