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冯晶蕊 张馨 曹开发)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为只要名下没有财产,法律就无可奈何。于是,转移房产、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更换手机号码玩“人间蒸发”……这些“小聪明”真的躲掉债务吗?除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这样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回溯
某建材厂与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7月判决梁某十日内支付货款7.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梁某未按期履行,建材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梁某明知判决已经生效,不仅拒不主动履行,还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将其名下与前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以89.3万元出售,并通过女儿的账户收取全部售房款,以此隐匿处置财产所得资金。
法院执行立案后,查明案涉房产已于判决生效后完成过户,梁某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责令梁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梁某仍拒不配合,甚至更换手机号码、搬离原址租住他处,试图彻底“隐身”,案件民事执行陷入僵局。后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梁某于2026年5月被抓获归案。迫于刑事追责压力,梁某安排其女儿向申请执行人某建材厂支付7.1万元本金及2.7万元利息,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申请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梁某具有坦白、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讲堂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事调解书本身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指的“判决、裁定”,不能直接作为拒执罪的刑事追责依据;但当事人以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执行裁定,则属于本罪规制的“裁定”范畴。同理,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也需经法院作出相应执行裁定后,拒不执行该裁定才可能构成本罪 。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转移房产、车辆,借用他人账户收款、隐匿财产,或者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都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本案中,梁某自作聪明,以为将房产变现、借用女儿账户收款、更换手机号,就能“金蝉脱壳”,让法院执行无从下手。殊不知,从判决生效的那一刻起,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梁某最终虽然履行了全部欠款,但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会因其“亡羊补牢”而当然免除。这起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任何企图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乃至人身自由代价。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裁判不容挑衅,唯有诚信履行,才是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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