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刘聪佳 曹开发)七旬老农没有务工及收入证明,遭遇交通事故后误工损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摒弃传统办案思维,深入乡村实地核查实情,依法据实认定七旬老农的劳动收入事实,酌情支持其误工费,以公正裁判守护农村“银发”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2025年5月,72岁的何大爷在某村道上通行时,与驾驶小型轿车的苏某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何大爷左腿受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要求其腿部制动休养,何大爷因此无法正常活动劳作。后续理赔过程中,案涉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以何大爷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据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双方协商未果后,何大爷遂将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细致核查当事人状态及案件细节,发现何大爷身体康健、思路清晰,具备正常劳动能力。据何大爷自述,其常年在家耕种田地,农闲时段就近从事零工劳作,长期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维持生计,并非无劳动收入的休养状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前往何大爷居住地走访核查。因何大爷电话联系不畅又居住偏僻,承办法官遂邀请当地村基层干部陪同入户。走访过程中,村基层干部证实,何大爷夫妇系村内常年务农人员,在多数村民已将土地流转外包的情况下,二人仍坚持自主耕种田地,长期依靠农业劳作创收。承办法官及村基层干部抵达何大爷家后,发现家中无人,经多方联系后得知,夫妻二人正在隔壁村帮其他农户种植香菇,电话里还不时传来田间劳作的嘈杂人声,何大爷因急于下地干活,匆匆结束了通话。此次走访,虽未能见到何大爷本人,但其常年务农、以劳动创收的事实已然清晰呈现。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驾驶人苏某负事故相应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误工费,退休年龄不能等同于劳动能力终止年龄,对于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劳动生产并获取收入的老年群体,其合法劳动权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结合本案医嘱休养周期、实地走访核实的劳动事实以及本地农村务工收入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定对何大爷的误工损失予以支持。综上,宁国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何大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普法
随着社会发展,众多农村“银发群体”身体状况良好,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灵活务工,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劳动价值真实存在、合法合规。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劳动能力的终止,农村老年人务农收入具有灵活性、无固定书面凭证的特点,不能仅凭年龄及无书面证据就直接否定真实劳动价值和实际误工损失。本案中,法院通过实地核查、综合研判,客观认定老年劳动者务农事实并酌情支持其误工损失,正是对“银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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