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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禁渔期电鱼 二被告人获刑并赔偿

2026-07-11 19:29:10 来源:市场星报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冯晶蕊 李雯 曹开发)水阳江作为长江重要支流,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然而仍有不法者“顶风作案”,甚至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式非法捕捞,包括黄尾鲴、沙塘鳢等主要特种鱼类,严重损害水河水域的渔业生态平衡。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法院同时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人共同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2497.92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5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胡某、余某共同至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某处堤坝下游,使用电瓶等工具在水阳江水域电鱼,捕捞鱤鱼3.22公斤、黄尾鲴0.79公斤、沙塘鳢0.045公斤。二人于2025年9月14日至9月18日期间,使用上述方式在该水域电鱼4次。2025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日,被告人余某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胡某、余某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共计52.04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为208.16元、间接损害为2289.76元,共计2497.92元。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胡某、余某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2497.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胡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胡某、余某共同违反长江流域禁捕规定,于禁渔期使用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结合被告人胡某、余某具有的自首、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字具结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非仅以渔获数量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 号)‌第三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严重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价值‌1万元以上‌;(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50公斤以上‌或价值‌1000元以上‌;(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工具捕捞;(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工具捕捞;(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胡某、余某既在水阳江宣州段禁渔区、又在十年禁渔期,使用电瓶电鱼,已构成情节严重,虽捕捞渔获价值不大,但已达到刑事起诉标准,法院遂依法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判令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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