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模式。
《通告》共12条,主要包括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基本条件、总体要求、质量管理、办理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通告》要求,申请批发零售一体经营企业需具备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其零售连锁门店需落实“七统一”管理要求;明确批发零售一体经营企业可以整合人员、仓库、计算机系统等资源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降本增效;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设定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化申请流程,对新开办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项许可并实施合并检查,对已有批发或零售连锁资质的企业按对应程序申请相应许可。
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既是深入贯彻全面深化药品监管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积极回应企业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有效整合药品流通行业资源、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药品流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将会助力我省药品流通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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