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黄晓雪 曹开发)“法官,我们家真是苦啊,眼看着儿子大了娶不着媳妇,无奈只能花钱找个越南媳妇,没想180000花出去了,媳妇娶回来三个多月就跑掉了,你一定要帮我们挽回损失啊。”年过花甲的老陈在法庭上老泪纵横。事情的原委还要从宁国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说起。
小陈年近四十,婚姻大事一直没有解决,老陈急的四处托人打听,后听闻方某有关系可以介绍越南女子结婚,老陈心里便有了想法。2024年9月,老陈找到方某商议此事,方某拍着胸脯保证“只要180000元,我肯定给你儿子介绍一个媳妇,包两年不回越南。”老陈遂回家东拼西凑将180000元交给了方某,收到钱后方某就带着小陈前往越南相亲,不久后就带回一个越南女子阮某,回国后小陈就与阮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本以为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可没想到一个月后阮某便开始在家无故大吵大闹,多次离家出走。直至2025年3月,阮某以自杀相要挟要求返回越南,老陈一家不堪其扰,遂找到方某要求其解决,后初步达成由方某出钱送阮某回国的方案,但就退还中介费的事情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老陈无奈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中介费180000元。
庭审中,方某辩称,180000元包含小陈前往越南的签证机票食宿费用,还包括彩礼钱,其实际只收取了10000元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老陈以方某为其儿子介绍越南籍女子结婚为目的向方某支付了相关费用,方某接收老陈给付的款项,两人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方某为老陈办理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老陈在明知对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委托方某为其介绍跨国婚姻,并给付中介费,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欠缺相应风险意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亦应对老陈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方某收取的中介费10000元应当返还老陈。剩余170000元,因小陈实上确已随方某往返中国—越南并在越南居住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也必然会产生开销费用,该笔费用酌定为15000元,扣除该笔费用,老陈的损失应为155000元,虽方某辩称有140000元作为彩礼转账给了越南一方,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方某应返还给老陈77500元(155000元×50%),其余损失由老陈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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