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肖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下,购买了一款代理类年金保险产品。2025 年,银行接到肖先生电话投诉,称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时未清晰告知相关事项,因此要求全额退保。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肖先生在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曾明确表示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犹豫期等重要权利知悉且理解。同时,肖先生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并未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而是将合同放置一旁,未深入了解其中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保险法》相关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作为产品销售方,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方面,需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运用有利于消费者接收和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明 。对于产品和服务信息中的专业术语,应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及时、真实、准确地揭示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本案例中,工作人员向肖先生介绍并销售保险产品,肖先生同意购买后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保险合同,并在犹豫期内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再次向肖先生确认合同重要内容。然而,部分消费者存在类似肖先生的情况,收到合同后未仔细阅读,在回访时因怕麻烦等因素,对相关问题给予肯定回答,未能如实反映自身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从法律层面看,肖先生在回访中的肯定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其知晓保险重要权益的证据。但银行保险机构若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也体现了保险销售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与对等性。
案例提示
(一)充分利用犹豫期权利
依据保险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保单承保后,通常设有15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客户若选择退保,可享受保费全额退款的权利;一旦超过犹豫期退保,客户则需承担退保损失,可能仅能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这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会向投保人进行回访,着重提示合同重要内容,确认投保人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等重要权益的了解情况。
(二)如实对待回访并认真了解合同
投保人在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同时,务必在犹豫期内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不能因完全信任业务员,而放弃自身了解合同内容的权利。若对合同内容存在疑问,投保人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官方电话、前往
客服中心柜面等官方渠道,详细了解合同内容,从而充分行使犹豫期内全额退保的权利,避免因对合同内容不了解而在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
法律提示
(一)销售误导的法律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收益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若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消费者可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据《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若消费者能证明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保险合同 。但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三)诉讼时效: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消费者若因退保等纠纷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免因超过时效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举证责任:在保险纠纷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若主张保险机构存在销售误导、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问题,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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