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官方网站
全国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
www.ahcaijing.com
您的位置: 首页 > 星报“3·15” > 房产投诉 > 正文

母亲去世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是否有继承权

2025-09-03 12:51:55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孙晓帆   

近日,江苏无锡一起案件引发了热议。张女士与许先生离婚后,其子小许随父生活。张女士再婚陆某,陆某携子小陆共同生活。7年后,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2020年时,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

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

凡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于市场星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或者掌中安徽”,违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热线电话:0551-62620110
举报电话:0551-64376913
举报邮箱:3598612204@qq.com
分享到:

安徽财经网手机版

市场星报公众微信

市场星报微博

掌中安徽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