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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有效 “以房换养”条款无效!

2025-09-03 12:50:37 来源:浙江老年报   编辑:孙晓帆   

年已七旬的赵大爷,因与子女关系疏远,与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子签下《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侄子作为监护人负责自己的晚年生活和医疗救治,百年之后名下房产也归侄子所有。然而,在老人病重昏迷后,这一协议引发亲生子女与侄子之间的一场激烈争夺。这份“托付终身”的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七旬翁签协议托侄子养老

赵大爷年逾古稀,老伴已去世多年。他育有一子一女,但子女均在外地成家立业,对老人关心不够。反倒是住在同城的侄子小赵,多年来经常上门探望、照料起居,赵大爷深感欣慰。

随着年事渐高,赵大爷决定与小赵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核心内容为:赵大爷自愿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小赵担任其监护人,负责其生活照料、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等事宜;作为回报,赵大爷百年之后,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由小赵继承。协议签订过程有录像,赵大爷神志清醒,表达清晰。

一年后,赵大爷突发脑梗昏迷住院。小赵准备管理赵大爷的存款支付医疗费时,遭到了赵大爷子女的强烈反对,认为协议剥夺了他们的法定继承权和监护权,质疑父亲签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意定监护协议》无效。

判决:监护权归侄子,房产约定不作数

法院经过审理,查看了协议签订时的公证录像并根据“成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真实意愿,提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信任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认定协议中关于由小赵担任监护人的核心约定系赵大爷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然而,对于协议中将房产作为担任监护人“回报”的条款,法院明确指出其无效:这种“照顾换房产”的约定,将监护关系物质化、交易化,可能诱使监护人优先考虑自身财产利益而非老人的福祉,违背了监护制度的初衷和公序良俗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依据有效约定担任监护人,但关于房产归小赵继承的条款无效,赵大爷的房产在其百年之后,将依法定继承或按其本人所立有效遗嘱进行分配。

律师:签意定监护协议,避开这些“坑”

首先,签协议必须确保老人完全自愿、头脑清醒。强烈建议在律师见证下签署或办理公证,并全程录像留证,这是日后避免争议的有力保障。

其次,千万避免将监护职责与特定财产直接挂钩。在协议里写“照顾我就得我房子”,法院基本会判无效。真想感谢照护者,可以在协议之外单独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表达财产分配意愿,遗嘱可独立存在且能修改;或者在监护协议中只原则性约定监护人可获得“合理报酬”,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最后,建议设置监督人。找位信任的亲友、社区工作者或律师,请他们监督监护人是否真心为老人好,钱是否花得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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