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调解组织应在15日内结束调解;共享用工中多个单位可作为共同当事人……5月15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就《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解组织应在15日内结束调解
《意见稿》明确,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及时组织调解,并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征求意见稿建议,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共享用工中多个单位可作为共同当事人
《意见稿》提出,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可以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也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设立。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办事机构,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混同用工、新就业形态、共享用工等涉及多个用人单位交替或者同时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请求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争议,劳动者在仲裁期间死亡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审理,及时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经申请人申请或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法裁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5年6月8日,市民可以在省司法厅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还可以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记者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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