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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生态审批三维发力 筑牢"绿色屏障"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5-12-11 16:35:14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胡昊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 (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记者 胡昊) 2025 年 12 月 11 日,滁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成效。滁州市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为三大抓手,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为打造 “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第一城” 筑牢绿色屏障。​

分区管控绘就精细蓝图​

作为生态治理的 “导航仪”,滁州自 2021 年起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历经 2023 年、2025 年两次动态更新,形成 99 个管控单元的全域治理格局,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58 个、重点管控单元 33 个,实现 “一单元一策略” 精准管理。通过五年评估厘清发展思路,该成果已指导 12 个园区规划编制,为 2000 余个建设项目提供环评合规性指引,结合卫星影像识别生态违法线索,从源头守住生态红线。​

环评提速赋能项目落地​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滁州构建 “线上 + 线下” 审批体系:企业通过 “皖事通” 等平台实现 “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窗口提供 “一窗通办”,推行 “一次告知、一套材料” 流程,实现线下 “最多跑一次”、线上 “一次不用跑”。建立重大项目专班机制,今年已对接发改、经信部门形成省市级项目清单,3 次赴省厅协调审批事宜,采取容缺受理、同步评估等措施,至今年 11 月底已审批环评文件 598 件,助力高端装备制造、光伏等产业集群发展。​

同时严守审批质量关,建立报告书集体审议制度,今年省级复核零问题,市级季度复核移交问题线索 1 个。通过 “双随机” 检查环评机构,查处工程师 “挂靠” 等行为,遏制环评文件粗制滥造现象。​

排污许可筑牢监管防线​

构建 “全周期” 许可管理体系,目前已核发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 350 张、简化管理类 1022 张,1.3 万余家排污单位完成登记备案。每年组织专家授课培训,开展常态化核查整改,今年参与省级异地互查推动问题清零,通过常态化、滚动式的核查、整改,力争杜绝排放口遗漏、标准错误等问题。​

强化 “许可 + 执法” 联动,依托自动监控系统实施非现场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配合专项行动等形成监管合力。​

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充分运用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等手段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滁州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快速发展,为美丽滁州建设注入绿色动能。​

延伸阅读:

■目前我国对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哪些规定?

目前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对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验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应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目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国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确定环评文件类别后,按照《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等规定,报相关级别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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