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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推进诉源治理 形成矛盾化解合力

2024-06-28 15:49:58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阮怀霞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与发展,是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重要抓手。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既是对上世纪60年代“枫桥经验”的坚持和传承,又是新时代助推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举措。加强和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源头预防为先。两千多年前,《黄帝内经》中提出,“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言即医术高明的医生并不是擅长治病的人,而是能够预防疾病的人。中国传统中医防重于治的思想,对当下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同时也是诉源治理应有之义。即立足于预防层面,强调社会纠纷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

二是非诉机制挺前。毋庸置疑,对于业已形成的纠纷,其解决的一般规律是越往后端风险越多、难度越大、程序越繁、成本越高。诉源治理正是基于此考虑,旨在构筑多元化、立体式的纠纷化解体系,促进已形成纠纷的当事人优先选择诉讼外的和解、人民调解、仲裁等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纠纷,避免已出现的纠纷最终形成诉讼而增加当事人诉累。

三是健全多层次纠纷化解机制。诉源治理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就是要广泛发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主体,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工会、法学会等机构团体的专业优势和行业资源,优先参与到纠纷化解中。相较司法诉讼程序而言,调解或公证、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更为柔性的解纷方式,也是化纠纷于诉前的关键环节。积极推动设置重点领域纠纷的先行调解前置程序,进一步整合资源配置,加大对类型化纠纷的专业性业务指导。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产品责任纠纷,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类组织作用,实现类型化纠纷集约化解。(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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