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被保险人鲍某4月24日在家身故。受益人于5月7日提交理赔材料申请意外身故理赔,但本案被保险人家属在案件发生后并未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火化,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实际死亡原因,但受益人提供了相关村委会证明,说明此次事故为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与受益人确认为疾病身故后做出拒付处理。
拒付后受益人不接受理赔处理,表示证明错误,再次出具说明为意外身故。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既往有脑梗死病史2—3年,一直药物治疗,且出险当天有过相关抢救。经走访医院核实诊断为脑梗,并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在确定材料后与保单受益人联系,受益人最终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拒付结论。
案例分析
该案虽未赔付,但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虚构事故原因并出具相关事故证明,已涉嫌保险诈骗。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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