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薛珊 记者曹开发)最近,一只憨憨可爱的“小鸭子”来到了宁国市法院。可别小看了这只“鸭”,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某童鞋店因这只小鸭子的商标权“闹”了起来。
2010年11月5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了第25类第8814488号商标,并于2011年11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围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鞋、浴室拖鞋”,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后续展至2031年11月20日。后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协议》,该协议许可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现有以及将来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许可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对于在中国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维权。经市场调查,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发现宣城市某童鞋店在售的鞋子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本公司商标极为近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童鞋店立即停止侵害第881448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涉安徽省宣城地区的由宁国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案件后,宁国市法院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材料,承办法官也对商标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对相关同类案件进行了检索。
收到诉讼材料后,被告立即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并在电话中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喂,是宁国法院吗?我是宣城市一家童鞋店,我为什么被起诉了?这个是真的吗?我在宣城为什么在宁国起诉我?”电话中,被告情绪非常激动,不明白自己仅仅只是进货销售童鞋,为什么却遭大额索赔。承办法官一边安抚被告情绪,一边向其释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宁国市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过了几天,被告再次打来电话,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主动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存在3000元的差距,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同意和解,自己可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承办法官立即开展背对背沟通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原告同意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若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一旦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