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地市 > 宣城 > 正文

聚饮骑车未劝阻 意外身亡谁担责

2022-05-19 13:04:55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凡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于市场星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或者掌中安徽”,违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曹成菊 王燕  记者曹开发)近年来,因共同饮酒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伤亡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聚饮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2021年7月30日,明某邀请毕某、梅某、霍某、洪某四人聚餐。因毕某与邓某熟识,毕某便提议去邓某任职的饭店就餐。酒过三巡后毕某打电话给邓某,要求邓某将其寄存在饭店的一瓶白酒带来包厢。期间,霍某与洪某因故离席。邓某与剩余聚餐者喝酒至当晚21时许,邓某先行离开包厢,明某等人继续饮酒。骑电动车回家途中,邓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死亡后,其家人就赔偿事宜与同桌饮酒者及邓某任职的饭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几方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饮用大量白酒的情况下,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该案中,毕某与邓某系朋友关系,邓某来到包厢系受其邀请。明某作为组织饭局者,毕某作为邀约者,在邓某离开包厢后,未尽到对参与饮酒人员的安全注意义务。从视频资料及庭审查明来看,邓某系中途参与饮酒,共同饮用的仅为邓某带来的一瓶白酒,且并无证据证明参与饮酒者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如要求参与人员承担较重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合理。综合案情考量,最终酌定由明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7586元,毕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6982元,梅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8793元。饭店对邓某没有侵权行为,在该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享到:

安徽财经网手机版

市场星报公众微信

市场星报微博

掌中安徽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