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金松 王静谊记者曹开发)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叶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叶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分别提供各自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并按转账金额的1-1.5%获利。被告人吴某、叶某又邀集他人进行上述犯罪活动,吴某负责监督叶某等人将转入他们银行账户的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转入其银行账户,吴某再转至指定的其他账户。被告人吴某涉案金额496.327433万元,被告人叶某涉案金额231.0276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叶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其涉案的犯罪类型多样且不断发展。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身份难以追查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为实施犯罪所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往往都是从他人处非法收购而来。严厉打击非法提供“两卡”等源头犯罪行为,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
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另外,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自身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自身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