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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不慎撞伤同学 家长学校共同担责

2022-04-07 11:17:18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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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聂永香李雯记者曹开发) 撞倒同学导致对方门牙受损,谁该为此负责,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两名小学生的家长为此闹上法庭。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宣州区某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04.01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09.37元。

丁某与张某都是宣州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19年3月15日,丁某下课期间从教室后门出去,途径楼梯口时,被同班同学张某撞倒在地,造成其门牙受损。事故发生后,学校即电话联系丁某的父母,丁某被送至本地医院、外地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上切齿冠折(及髓)”,期间共花费医疗费969.8元。某小学表示,在某财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2021年8月10日,司法鉴定机构就丁某的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出具鉴定意见。事发后,双方家长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丁某的父母最终将张某、某小学、某财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224.38元。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某小学所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在校内张贴安全提示信息,在事故发生后亦积极联系受害人家长,但事故发生时现场无专人监管、事故发生后学校未第一时间明确侵权人并对学生安排救治的事实,依法认定某小学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侵权行为虽不具有主观故意,但其与原告间的损害后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承担70%的责任,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因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查明的事实,核定丁某的多项损失共计23013.38元。某小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事实,但其可待承担责任后向某财险公司追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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