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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传染病患者平等就业权需要硬措施

2022-07-22 09:32:38 来源:新华社   编辑:杨蕊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众所周知,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让人们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收入既有助于社会稳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特别对于一些曾经患传染病后又治愈的劳动者来说,能够享受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对保障其基本权利,维护其尊严,消除对立情绪不无益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对员工的健康状况都有一定的要求,员工入职前都要进行体检。特别是食品行业等特殊领域对从业者的要求更严,如要求员工不得有传染病,应提供健康证等。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毫无保留地窥视求职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患病史。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然而,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一则,求职者相对处于弱势,对用人单位的一些无理要求难以抗拒,只能被迫提供其是否有传染病史的材料。二则,一些用人单位也会担心招录此类患者后面临数不清的麻烦,如其他员工会抵制、歧视该患者,或者用人单位会在过度防疫压力下遭遇封控、停工的命运。

可以说,在各种因素叠加下,这些患者遭遇了或明或暗的歧视与偏见。要想抚平其受到的伤害,还要多方努力。如所有人都应树立平等待人的理念,摒弃用有色眼镜看人的惯例。而医疗机构则应严格遵守职业伦理,保护好患者隐私,不随意泄露给他人。此外,劳动监察部门理当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让曾经的传染病患者享受无歧视的公平就业环境。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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