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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摔亡引纠纷 看法官调查调解止纷争

2022-11-01 23:55:26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赵永莉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许长峰 赵永莉)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老年人口数量逐年攀升,各类养老机构的作用也日渐凸显,越来越多的子女开始将自己的父母送进养老机构“安度晚年”,但是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今年春节期间,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养老院(以下简称养老院)内,一名年逾九旬的老人因自行攀爬摔亡,老人子女陈某等七人以该养老院未尽安全管理为由将其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18万余元,经过承办法院官几番耐心、细致地调查、调解,双方顺利达成调解,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2021年6月,陈某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安排其父亲(以下简称陈父)入住,双方约定每月由陈某向养老院缴纳数千元服务费,养老院为陈父提供护理服务。2022年2月,养老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陈某,陈父在院内摔倒,待陈某赶至养老院后,与养老院工作人员一起将陈父送往淮南某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陈父面部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在住院治疗22天后,陈父呼吸衰竭死亡。后经陈某了解,其父亲系高处坠落受伤,并非平地摔倒所致,于是陈某等人与养老院协商赔偿事由,经多次协商无果,陈某等七人将养老院告至田家庵区法院。

为助力调解,承办法官深入现场了解案情。关于陈父坠落的过程,承办法官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向养老院负责人了解以及重走陈父摔亡前的行进路线后发现,案发时候正值春节期间,陈父因回家心切,为了避免被养老院护工发现,便通过楼梯上至养老院三楼平台,在打开三楼平台的安全护栏后,陈父借助连接三楼平台与一侧平房楼顶的陡梯下至该平房楼顶,在顺着楼顶攀爬下去的过程中,由于年迈体弱不慎摔落地面,并最终导致死亡。

调解中,陈某等人和养老院方态度强硬,都不肯退让。双方就养老院方面是否尽到看护、照料义务及其行为与陈父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问题争执不下。

陈某等人认为:医院出示的检查结果表明,自己的父亲在入院前并无致命疾病,完全系坠落摔伤后引起相关病症进而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养老院在整个过程中因看护缺失,加之存有安全防护措施隐患,最终导致老人死亡,应对本次事件负有全部责任,如果养老院方不认可己方的赔偿金额,只能进入诉讼程序。

养老院方认为:陈父虽然已经年逾九旬,但生活仍可自理,在法理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落情况系老人自主行为所致,且养老院工作人员在发现陈父摔落的第一时间内,安排陈父到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已然尽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故不应该负有事件的全部责任。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陈父在入住养老院后,养老院方应在日常的看护过程中履行护理义务,要在日常的护理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陈父的生命健康与安全,而陈父从外出到摔落,可以认定养老院方未能尽到护理义务。另外,养老院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存在隐患,在日常的管理中未能将安全护栏上锁,也是造成陈父摔落的原因之一,但考虑到养老院方在陈父摔落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确实也尽到了护理义务。再从此事的源头上看,陈父在春节期间思家心切,子女们也没有及时探望,陈父在思想上产生“翻楼归家过春节”的冲动,进而导致最后的摔落、死亡。综上,养老院方不负有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

在承办法官几番释法明理、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对于承办法官的调解结果并无异议,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圆满结束。

法官提醒:作为养老院的经营者,要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排查养老院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养老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作为子女,把父母送进养老院后,切勿当起“撒手掌柜”,在忙碌之中也需挤出时间去探望老人,了解老人身心情况,排解老人心中的烦忧,切实履行好子女的监护义务,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自己一生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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