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梁亚运 赵永莉) 日前,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粮食系统工作人员贪污案,被告人杜某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杜某、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6年,安徽省启动小麦临时收储方案,收购标准按照小麦品质分为1.1元/斤、1.05元/斤。2016年8月初,某乡镇粮食购销公司经理杜某和会计王某某启动收粮工作,向上级公司按照1.1元/斤临储小麦的收购标准申报收粮资金,上级公司下拨给杜某、王某某公司临储收粮款共计8800000元。在临储粮实际收购过程中,杜某和王某某发现收购的1.05元/斤小麦较多,两人商量虚报收购价格从中套取粮食差价款供二人使用。2016年杜某和王某某负责粮站实际按照1.05元/斤收购小麦3005294公斤,按照1.1元/斤收购小麦994706公斤。杜某安排王某某全部按照1.1元/斤的价格上报上级公司,从而套取粮食差价款300529.4元。案发后,王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及孳息共计303111.07元。
2016年4月,艾某承建杜某所在公司粮站粮库建设室外工程。2016年4月底,杜某所在公司经上级公司同意后,增加了粮站砼道路工程和粮站办公室工程,杜某利用其公司经理的职权直接将工程发包给艾某施工。为了感谢杜某的关照,安排其亲属陈某通过微信给杜某转账50000元。案发后,杜某退出全部赃款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低收高报的手段,套取国家临时储备粮收粮款人民币300529.4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杜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退赃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