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刘克永 赵永莉)通过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将其适用范围覆盖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程序,进行有效的司法确认,与送达程序相衔接,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
2021年6月4日,夏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王某表示同意。夏某在收到王某支付的50000元后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夏某在合同中明确送达地址并承诺因本次借款“所需送达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通知、告知函等送达到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因夏某未按照约定偿还王某借款,王某起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法院按照夏某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夏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夏某未签收法院送达材料。
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夏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由王某与夏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王某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王某要求夏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与夏某在《借款协议》中约定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本院按照该约定送达的地址为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符合法律规定。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间事前约定送达地址及变更通知,使得本案在审判及后期执行环节的送达问题迎刃而解。也难怪王某在收到本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时会发出“田家庵区法院审判如此高效”的赞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