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李林 赵永莉) 3月17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被告崔某在立案前已死亡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田家庵区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淮南某银行诉被告崔某、范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一直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经多方核实、调查后发现被告崔某已于2018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崔某的民事权利能力已终止。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崔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同时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其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