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徐洁 魏小雨 赵永莉)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金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后在保险期限内因他人故意伤害死亡,金某妻子周某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费10万元,大通法院作出判处,支持了周某的诉求。
周某诉称,2018年5月,其丈夫金某与孙某在各自婚姻续存阶段发展成情人关系,并长期保持。后孙某欲结束与金某的关系,金某拒绝并以公开二人关系相要挟,期间,金某通过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持续骚扰孙某,孙某遂产生杀害金某之念,并多次告知朋友李某,要求李某帮助其教训金某,李某多次劝阻未果。
2019年2月7日,孙某得知金某将于次日到南京对其纠缠,即与李某商量杀害金某。2019年2月8日19时许,孙某将金某引到选定的位置附近,李某随后赶到,对金某实施殴打、喷射辣椒水,又用孙某事先准备的布条勒其颈部,致金某落水后溺水死亡。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周某认为,金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十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金某的死因,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范畴,拒绝赔付保险金。2021年6月3日,周某及其两个儿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原因免责;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免责。本案中导致金某死亡的原因系被他人殴打落水后溺水死亡,故周某及其两个儿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十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判决下达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