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杨雪 耿云 赵永莉)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是否不再监督被执行人能否按和解协议履行?相信许多想要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申请人,都会有这样的担忧,害怕因自己的宽厚使得债权得不到保障。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执行和解”案件,用实际行动解除执行申请人的担忧。
2019年2月,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程某、吴某、程某某三人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2019年4月,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程某、吴某、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程某、吴某、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程某、吴某、程某某需从2019年12月起每月月底支付陈某2万元,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未偿还本息一次性支付完毕。
拍着胸脯答应一定好好还钱的程某、吴某、程某某在签下协议后,并未按照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未偿还本息一次性支付完毕。
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某以被执行人程某、吴某、程某某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田家庵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即对该案件恢复执行,并在恢复执行后,第一时间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向其阐明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将剩余9万余元债务打入法院账户,执行干警收到被执行人转款后立即将执行款发放给执行申请人陈某,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