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李林 赵永莉) 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维护法律秩序和生效法律文书权威。近日,因原告邮储银行淮南市分行将潘某、葛某玲以及赵某杰三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016年11月21日,被告潘某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25个月,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被告葛某玲作为共同借款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同日被告赵某杰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被告潘某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将贷款200000元发放至被告潘某指定账户。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潘某未能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该案于2019年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均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偿还,原告于2021年又以相同事实与理由再次向法院对三被告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理由均相同,在前诉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原告再次提出相同诉请,构成重复起诉,故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