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王昕 魏小雨 王芳 高升 赵永莉) 日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营养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400元。
2020年11月5日上午,贾某骑两轮电动车从黄山村由南向北行驶,在经过骑山变电所门口时,路面泥泞不堪,贾某一个不小心,电瓶车的轮胎失去控制,重重的摔倒在地上,造成贾某身上不同程度擦伤,电动车也摔坏了。贾某受伤后当即向交警部门报警,并自行就医。后交警部门反映,根据相关的规定,该起事故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让贾某去法院咨询咨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几天后贾某一纸诉状将在该路段施工作业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了法院,状告其在该路段施工作业,未将地面泥土清理干净,地面泥泞才导致自己摔倒。该建筑公司认为贾某摔倒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和公司无关。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支付贾某的部分损失,原告当场拿到了赔偿款400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同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上,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贾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到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