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日前,安徽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提出相关意见,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政,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化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峰谷分时电价在用电价格基础上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暂按现行比例执行。
电费结算通过省电力公司完成。对直接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暂按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预收电费,次月按该用户市场化交易价格进行清算。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格按年度双边分月合同、年度集中分月合同、季度双边分月合同、月度集中合同等合同电量和电价确定。
新报装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购电方式。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电网企业年度代理购电按挂牌方式采购电量时,如果没有年度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电量占年度直接交易成交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比例低于20%,挂牌价格按照直接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签订年度合同(含双边交易、集中交易等各种形式)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加权平均价格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年度中长期合同电量比例有明确要求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年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无法满足要求时,缺口部分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
电网企业应加快推进购售同期抄表,实现购售同期的前一月购电价格按当月市场价格或代理购电价格执行。
电压等级20kV的工商业输配电价在10千伏输配电价基础上降低0.6分执行。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在用户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5.48分执行。
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办公区、居民生活小区、楼堂馆所等使用设备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加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平均电价与燃煤发电基准价价差执行,今后将结合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记者 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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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出台代理购电机制?
答:自2015年中发9号文出台以来,国家发改委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全面完成了输配电价改革工作,逐步放开发用电竞争性环节价格,稳步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今年以来,我国煤炭、电力消费快速增长,供需持续偏紧,煤炭价格大幅上涨,能源供应紧张环境下,电力市场发现价格、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作用还未充分显现。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加快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国家发改委研究出台了1439号文,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一方面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进入市场,另一方面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面进入市场。考虑到我国有近5000万户的工商业用户,一次性全部进入市场比较困难,为了确保电价改革政策平稳实施,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于尚未直接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当用户具备自主进入市场的时候可以选择进入市场。通过建立代理购电机制,一方面不会影响用户的用电方式,确保用户在无能力无条件进入市场的情况下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另一方面代理购电的用户能够通过电网企业实时感受市场价格波动信号,合理调整用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