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蚌埠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洪斌涉嫌犯受贿罪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洪斌利用担任蚌埠市淮上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贷款担保、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7.3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物品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洪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梳理发现,2020年11月,洪斌被“双开”。
当时通报称:经查,
洪斌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安排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违规借用他人车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违反廉洁纪律,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搞钱色交易;
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涉嫌受贿犯罪。
洪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亲”“清”不分,政商关系庸俗化,长期接受企业主礼品、礼金及旅游安排;收受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洪斌蚌埠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其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洪斌简历
洪斌,男,汉族,1964年12月生,安徽五河人,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8年3月起,历任蚌埠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淮上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
2018年1月,任蚌埠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淮上区委书记;
2019年8月,任蚌埠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2020年7月被免职。
1998年8月,洪斌因违反夏粮收购政策,被五河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9年10月,因淮上区统计数据失真问责,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