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陈明 许克虎 记者吴传贤) 熟人撞车不报警,私下协商留后患。近日,淮南市寿县法院审结一起两辆三轮电动车相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10日,杨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寿县众兴镇黄圩村四郢组四岔路口处,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杨某、王某及王某车上乘员张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两人因是同村邻里,便私下协商没有报案。杨某伤后就医,经诊断为“脾脏挫伤”,进行了脾切除手术治疗。2019年11月28日,杨某的女儿黄某到交管大队报案。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证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杨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王某均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各自车辆驶往方向,且事后双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造成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无法认定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过错,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50%的比例赔偿杨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851.95元,另给付杨某精神抚慰金7500元,合计11435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