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刘先生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子,便以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无力负担女儿的生活、教育以及医疗等抚养费用为由,将未成年的女儿诉至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6年6月,刘先生与赵女士生育一女。2017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女士抚养。2018年8月,刘先生起诉赵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仍由赵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及公立学校教育费、医疗费,课外辅导费用的50%,每月可探视四次。同年12月,刘先生重新组建家庭,并育有一子,日常开销增加,就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由,将未成年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免除自己除抚养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支付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刘先生与赵女士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生效。现刘先生因另行组成家庭并生育一子为由,提出免除抚养费以外的其他抚养义务,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条件发生了严重减损的情况。庭审查明刘先生除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外,实际上支出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数额并不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父母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根据审判实践,父母具有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况,可适当减少或不付子女抚养费。
李斌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 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