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并成为一些合同纠纷的源头。疫情防控造成的经营停业,商户能否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近日,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依据法律法规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寿县锦天农贸市场的门面房从事商业经营。协议约定,租期三年,从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年租金为30000元,一年一付,另缴押金2000元,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020年1月1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支付第二年的房屋租金30000元。因防控疫情需要,寿县于2020年2月初采取限制出行、工商业停业等临时性防控措施。原告因经营停业,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要求被告退还第二年租金30000元及押金2000元,被告则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提出等疫情结束后如周边商铺减免租金,自己也会参照减免。双方沟通不能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查,寿县城关周边已于2020年3月解除停业禁令,当地工商业陆续恢复营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为防控新冠疫情采取的短时间禁业措施,虽造成经营损失,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并未动摇。对于原告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已经超过本案审理范围,原告不同意附带调解,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导致承租人短期内无法正常经营,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经营现状,法院一般可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酌情调整租金或者协调合同期限,减轻原告的经济损失,实现原被告订立租赁协议的目的。如果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及押金,这样做无异于将全部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并不公平。
姜义芬 严翠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