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杨某与崔某、戴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8日,崔某从杨某处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戴某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崔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余款未偿还,戴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崔某与杨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向杨某借款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借款,现崔某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要求崔某偿还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戴某在保证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戴某应对崔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上所述,法院判决崔某偿还杨某剩余欠款266,000元及利息,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系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戴某在保证人处签字时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现行法律,戴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最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未约定保证方式情形的责任承担,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刘克永 权煜婷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