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涉旅企业也是首当其冲,受到重创。日前,合肥市旅游协会邀请到了国内资深著名律师刘为民为企业在线讲解旅游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涉法问题的处理。
据悉,刘律师从五个方面对旅游企业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涉法问题的处理做了详细解答,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一.处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是旅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的处理结果,并做以下详细解释: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以及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可避免的,旅行辅助人可以扣除必要费用之后,将尾款退还给你旅游者;
2.对于旅游法不可抗力这一限定条件进行详细解释,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自然的、非人为的以及不可预见的;
3.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可避免的,这里强调的是旅行社已尽合理义务,比如说旅行社与航空公司的协调沟通,旅行社与国内供应商、境外供应商的沟通协调等,并且提出旅行社最好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包机切位合同、供应商付款发票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
二、第二个方面主要解读了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在2020年1月24号下发的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业务和机票加酒店业务的文件通知。
1.就此文件通知,向大家对通知中团队旅游业务这一名词做了详细解释,并且告知各位旅游企业的朋友要区分旅行社日常经营中提到的团队业务和本次文件中提到的区别,以免处理问题的不周全。
2.要以1月24号为时间节点,对于文件通知下发之前如何处理,文件通知下发之后如何处理,刘律师也在授课中做了不同侧重点的分析。
三、侧重对旅游企业与游客的合同解除方面做了温馨提示,建议旅行社与游客最好协调沟通解决延期出团或者更改旅游线路,这也是对旅游企业现金流的有效保证,同时提到因涉及到境外供应商的沟通处理方面,建议旅行社柔性处理,毕竟国内法律法规不适用境外供应商,与境外供应商协调沟通,让其配合给出已支付的费用等相关凭证以便于我们旅游企业处理退团事宜。
四、就本次疫情而言,旅游企业是否可以启用旅责险的问题,刘律师也给出了相关解答,主要借鉴参考2003的非典,在当年的非典情况下,旅责险是无法启用的,因为主要涉及到大多数旅游行程并未开始,所以不适用旅责险的范围,加之现在旅游法对于不可抗力做出了详细解释,所以启用旅责险可能有点困难,但可与合作的保险公司沟通协调。
五、就本次疫情而言旅游企业是否可以要求房屋租赁方减免商铺或者经营场所的租金,刘律师也提到了在2003年非典发生之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是有前车之鉴的,无法强制要求减免租金,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可以与房屋租赁方进行协调沟通处理。
刘律师在讲课中特意提出,请各位旅游企业的朋友坚持住,度过这段最难的时光,相信很快就可以恢复正常营业,并结合其本人实际参与到的03年非典事宜,相信现在的高水准生活质量下,旅游企业很快就可以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