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监管机构工作要求,持续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金融服务支持,全面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积极开展202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我行将继续以优质的金融服务支持全面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一、“以案说险”风险提示
(一)疫情期间典型诈骗案例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1: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是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6000余元。
案例2: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蔡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共有112名群众进行转账,累计转入8800余元。蔡某取得诈骗资金后,大部分提现本人银行账户,后转至本人支付宝账户,所得钱款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案例3:诈骗分子通过发送短信,借以当前疫情为由,对外散布机票、火车票退改签的虚假信息,诱导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或点击不明链接提供银行卡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从而将其卡内余额全部转走。
【中信银行疫情期间防骗应对指南】
疫情期间,面对诈骗分子,坚持“三不”、“一核实”原则。
“三不”:
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
不轻信。
切勿轻信微信、QQ、网页等所发布的爱心捐助、防疫物资、特效药品等销售信息。
不透露。
不明链接切勿轻易点击,不透露身份、银行卡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不转账。
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陌生账号直接转账。
“一核实”:
接到“退改签”电话或短信、爱心捐助、缴纳学费等之前,一定要核实。
核实渠道包括:
铁路、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和电话;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信息;政府、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官方通告等。
(二)其他常见诈骗案例
1、代办信用卡、贷款类诈骗
某市公安分局接到报案:事主称资金紧张,在网上浏览了某贷款平台,并且留下个人身份信息。之后接到贷款平台客服电话,咨询了相关信息后互加微信,事主按对方要求上传了身份证,对方要求贷款前需交会员费898元、账号错误解决费10000元,还有其他费用1000元。事主急需贷款,不加思索,就将钱转了过去。但是贷款并未贷出,可对方又以担保金为由让事主再转钱时,事主意识到被骗。
【揭秘】
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消息,假称能提供贷款或者办信用卡、提升额度、解除信用卡冻结状态,后以办理贷款需要交易流水为借口或以手续费、中介费、担保金、提额费、快速通道费等各种名目让当事人转账或者索要动态验证码骗取受害人钱财。
【中信银行提醒】
办理贷款、信用卡要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先收手续费的贷款基本是诈骗;银行不会收所谓的“验资保证金”;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2、冒充QQ、微信好友诈骗
某市公安分局接到报警:事主称其好友在QQ上留言,让事主帮其微信付一下钱,并要了事主银行卡称会将钱转到事主的银行卡上,之后对方给事主发了一张向其银行卡转账1800元的截图,并称银行会延时2至4小时到账。事主就向对方发来的二维码支付了1800元。之后,对方还要事主再转2800元,事主感觉不对劲,联系该朋友的另一个QQ小号后才知道受骗了。
【揭秘】
不法分子通过盗取他人QQ、微信或者仿制一个和他人头像、资料一样的山寨QQ、微信的方式,冒充当事人的亲友或者领导、老板等,以需要资金周转、代为购买机票、支付合同款等为由骗取钱财。
【中信银行提醒】
注意识别微信、微博、QQ等账号背后的真实使用人身份;涉及钱财的事情一定要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确认;他人提供的转账截图不轻信,到账情况要以查证自身银行卡明细为准。
3、刷单类诈骗
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事主称在一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发布兼职支付宝商户刷单返利招聘广告,于是添加对方好友并刷单转账2999元。后事主感觉不对,想要追回被骗的金额,又继续按照该微信好友的指示添加了昵称“网拍退款售后服务”为好友,被对方以退回金额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连续扫对方二维码转账,被骗总金额34671元。
【揭秘】
不法分子发布招聘网店刷单员的广告,假称只要按照规定在指定网店拍下既定数量货物并付款,就能获得所付款物的一定比例佣金,并先安排一个小金额购物任务同时返还少量佣金给当事人。在取得当事人信任后,不断要求当事人进行大额交易,骗取钱款后不再支付佣金并不再返还刷单本金。
【中信银行提醒】
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式的轻松赚钱方法;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如果发现被骗,不要为了索要退款不停地按照骗子的要求完成任务,要及时报警。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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