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记者23日获悉,《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
据了解,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从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对未按规定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及擅自停业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职的,《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