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徽检察机关发布消息:
日前,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省纪委原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组长闫如政(副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闫如政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闫如政利用担任安徽省纪委派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组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闫如政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梳理发现,今年1月,闫如政(前期通报中写为阎如政,编者注)被开除党籍,通报称:
经查,阎如政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对其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在工作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退休后违规接受企业聘任获取薪酬,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下属单位工程项目招投标;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阎如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罔顾党纪国法,践踏职业操守,肆无忌惮、擅权妄为,“亲”“清”不分、贪得无厌,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主动索取、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本人已退休情况下,仍利用影响力大肆敛财,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阎如政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有关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阎如政简历
阎如政,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安徽长丰人,大学文化,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02--1979.08霍邱县石店公社下放知青
1979.08--1983.08安徽大学哲学系学生
1983.08--1984.08淮南商业干校教师
1984.08--1985.11淮南市委组织部干事
1985.11--1993.01安徽省纪委干部处副科、正科、副处级纪检员
1993.01--1993.12安徽省纪委干部室副主任(副处级)、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1993.12--2002.06安徽省纪委干部室副主任(正处级)(其间:1994.10--1996.11挂职任阜阳市[县级]市委副书记)
2002.06--2009.05安徽省交通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交通厅纪检组组长
2009.05--2017.0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
2017.09退休。(简历摘自干部任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