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记者从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税务局出台疫情防控强化税费政策支持和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的17条措施,应对疫情影响。
安徽省税务局副局长沈光继介绍,目前已经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物资保障、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公益捐赠、困难行业企业和服务保障6个方面。
据介绍,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 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的研发机构办理减免退税。“对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对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捐赠扩大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免征相关税费。
此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加强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在办税缴费服务方面,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2月份社保费的申报缴费期限同步延长至2月24 日,其中:医保(含生育保险)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
针对纳税人通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时,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附报资料的情况,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相关资料。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涉税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不影响税收诚信记录。(记者 吴善良/文 周诚/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