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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擅自售卖食品,合肥一企业被罚6万元

2020-04-15 14:57:10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王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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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不好好地从事本行工作,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竟卖起了专门针对中老年人的各类食品。4月15日,记者从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该局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这家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总金额63018元,其中罚没款本金33018元,加处罚款30000元,庐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立案强制执行。

日前,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联合庐阳区政府金融办、逍遥津街道综治办对位于庐阳区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1008A室的安徽德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金口福猴头菇饼干”“富硒燕麦胚芽粉”“贡天符阿胶蜜枣”“老来寿银海越微软胶囊”等数种食品。

经调查,该企业经营模式为消费积分兑换公益活动,主要通过分发传单的方式,吸引周边中老年人群体购买其经营的各类食品,根据购买价格获取数额不等的消费积分,积分累积可兑换参加后期组织的旅游、养生等“公益活动”。

据了解,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该企业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其经营的食品不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案发后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且属初次违法,未发现产生危害后果,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018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该企业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该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消极应对、拒绝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原罚款30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0元,同时依法申请庐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共计执行标的为63018元。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审核,认为该行政处罚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讯员 李杰 市场星报 安徽财经网记者 王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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