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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在禁采区域非法采矿挖砂获刑

2020-03-06 11:13:40 来源:   编辑: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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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非法开采矿产,窃取国家自然资源,最终只能是自食恶果。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卫、杜某、尹某均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了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卫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合谋通过在南漪湖宣州区禁采区域内非法采矿挖砂谋取利益。为顺利开采砂石,三人各司其职、彼此接应,被告人樊某负责组织、安排并分配获利;被告人徐某平负责现场协调并处理村民关系;被告人徐某卫负责收取或安排他人收取砂款,并转交给樊某。三人通过他人或直接非法采挖砂石数量共计49019.5吨,后通过孙某(另案处理)销售至南京,销赃数额共计4972900元。另查明,南漪湖宣州区区域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宣州区水利局从未对该区域办理任何河道采砂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卫、杜某、尹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矿砂销售,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卫非法开采49019.5吨,价值4972900元,情节特别严重;因五被告人为共同犯罪,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应当统一,对被告人杜某、尹某采挖砂石单价应与被告人樊某等人出售单价一致,为每吨101.45元。应按上述单价计算,被告人杜某采挖砂石5000吨,价值507237元,被告人尹某采挖砂石1300吨,价值131882元。综合五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态文明,千年大计。宣州法院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通过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保护矿产资源、自觉维护生态坏境,以实际行动筑牢 绿色法治屏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雯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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