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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为“文明”立法:公共场所吸烟、犬只扰民或受处罚

2020-01-15 16:04:57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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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月1日起实施;大力倡导13项文明行为,重点治理12类不文明行为

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受到鼓励和大力倡导,而公共场所吸烟、饲养犬只扰民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直至做出处罚。近日,滁州市文明办联合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和介绍,该条例即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用法治思维推进“文明建设”

“这部《条例》是滁州市首部反映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专项地方法规,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发布会上,滁州市委副秘书长、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陈飏表示,“《条例》的出台实施,对推动滁州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滁州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持续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仍然有一些不文明行为有禁不止,严重影响到城市形象。为此,滁州市人大制定通过了《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滁州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的“滁州探索”。《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文明”立法,倡导文明行为

公民是文明创建的主体,是文明行为的实践者、推动者、维护者。为切实推动公民文明行为落实落细落小,《条例》从公共礼仪、公共秩序、生态保护、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经商、文明上网、文明就餐、文明就医、尊崇英烈、尊师重教、家庭文明、社区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列举了十三项倡导的文明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条例》还对应当鼓励的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滁州实际,重点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且突出的如乱停车辆、乱穿马路、车窗抛物、私搭乱建、乱贴乱写、养犬扰民、广场舞噪音等十二类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约束。

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要求滁州市和各县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调取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取证。

不文明行为,明确处罚规定

《条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公共场所吸烟、饲养犬只扰民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条例》中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其它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名工作人表示,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引导群众深入了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动参与到其中,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唐焕固 郭军 市场星报 安徽财经网 记者 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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