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惹纠纷于老家被诉 法院裁定移送管辖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因被告王某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经常居住地管辖。
2019年4月15日,赵某因王某未向其支付投资款和分红,至王某户籍地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王某已于2004年离开户籍地泾县外出工作,并于2014年申请在吉林省珲春市居住,一直居住至今。王某收到应诉材料后,在答辩期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住所地(即户籍地)虽在安徽省泾县,但其自2014年4月起一直居住在吉林省珲春市,至今已满一年。吉林省珲春市系王某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翟淑鸿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