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 2015年7月23日,家住金安区杭淠湾小区的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裕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照法律规定,缓刑期间,王某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5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矫正执行机关为金安区三十铺镇司法所。
2018年12月11日,六安市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了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遂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后移送金安区检察院处理。经查实,2017年1月王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金寨县找借款人陈某索债,并两次对陈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裕安区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对王某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事发后,王某没有将自己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向三十铺镇司法所报告。
金安区检察院认为,王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符合撒销缓刑条件。遂于2018年12月14日向金安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该局采纳了检察院意见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19年1月8日,裕安区法院裁定撤销王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