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而家住谢家集区的戴某失业后,在重新就业期间仍领取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且未予退还。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认定戴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判决其一次性返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94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某失业后,自2010年1月开始从淮南市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月472元,截止2011年2月,共计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后经审计部门审计,戴某于2011年1月至2月重新就业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944元,且未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戴某在重新就业期间,即2011年1月至2月,违规从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944元,属不当得利,应当退还发放机构。法院遂依法判决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淮南市失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金944元。
王健雯 记者 吴传贤